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TEV-113-屏補-452-20241216-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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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陳佳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辛元、邱文賢、蘇邱秋香、邱寬賢、邱鸞香、 邱美芳、邱美玲、邱奕維、呂岱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到院閱卷,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於訴之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00號房屋,惟查原告似非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共有人,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房屋稅籍資料在卷可參,原告既非共有人則無從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房屋。請先予辨明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是否包括系爭房屋?並以書狀更正本件訴之聲明,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又本院業已函調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