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EV-113-屏補-456-2024120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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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森企業社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