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扶養費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EV-113-屏補-457-20241202-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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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羅斐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嬣間請求返還扶養費,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6,000 元,本院前於113年11月7日裁定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嗣原 告於113年11月15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36,000元,則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113年12月12日前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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