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EV-113-屏補-463-20241120-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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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林再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江耀庭、江慶珠、江慧珠及江采甄間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屏東縣○○○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街00○00號),而上開土地面 積64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22,500元,上開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5分之1,又上開建物之課 稅現值為47,900元(原告應有部分5分之1,已計算應有部分之現 值),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13年課稅明 細表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5,900元(計算式: 【6422,5001/5】+47,900=335,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於113 年11月29日前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