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TEV-113-屏補-466-20241118-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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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11 月2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09元【計算式;本金7,701元+ 利息5,166元(26,231元(13+152/365)×5%)=12,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開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9月18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