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EV-113-屏補-468-20241115-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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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守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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