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EV-113-屏補-480-20241127-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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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好印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詡庭 被 告 黃秈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240元, 及自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1,756元(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 即民國113年11月12日,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查,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萬6,240元 1 利息 5萬6,240元 111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12日 (1+352/366) 5% 5,516.44元 小計 5,516.44元 合計 6萬1,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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