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EV-113-屏補-483-20241127-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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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3號 原 告 黃秀淑 梁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應求明確、特定且適於強制執行,從而,民事當事人於起訴時雖列有一定之聲明,然該聲明如欠缺明確性、特定性及執行可能性,則是類聲明仍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當認本件起訴仍有不合程式及其他要件之情形。  ㈡經查,原告起訴狀雖載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32,000元,惟訴 之聲明僅記載「相對人應負責賠償原告,所有財產受損之責任。聲請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未表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金額),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提出更正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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