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EV-113-屏補-485-2024120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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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子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8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