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EV-113-屏補-490-2024122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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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陳彥廷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李梅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 ○0號9樓房屋。又上開房屋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之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270,000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