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EV-113-屏補-492-20241218-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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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2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行為,受本院少年法庭 裁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裁定或案號等相關事證供本院參酌,爰請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提出原告所稱之系爭少年法庭裁定及其案號到院。 二、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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