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EV-113-屏補-493-20241220-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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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陳富鑫 訴訟代理人 陳忠上 被 告 吳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因被告前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16號刑事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判幫助犯一 般洗錢罪,依系爭判決附表所示,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係以通訊 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散佈虛 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 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