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EV-113-屏補-494-2024120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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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4號 原 告 蘇亦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永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原告起訴時之主張,被告係 提供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 路傳播方式對包含原告在內被害人散佈虛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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