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EV-113-屏補-495-2024121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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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蔡佳憲 被 告 陳金蟬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變更系爭分配表所示次序6、7、8之各項債權後,尚有餘額新臺幣(下同)9,136元,原告應得受領9,13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9,1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