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EV-113-屏補-496-2024121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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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李容朱 被 告 蘇張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面積 約143.48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查該土地 於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100元, 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在卷可憑。惟本件實際遭占用土地面積尚未 測量,爰先依原告陳報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實際訴訟標的價 額待測量後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588,268元(計 算式:143.48×4,100=588,26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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