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EV-113-屏補-498-2024122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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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梁尚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芳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於 訴之聲明上載歸還於交付被告24K,1錢5分之黃金尾戒戒指1枚,且雙方合意各自歸還互贈對方物品。惟該聲明尚有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先辨明原告請求被告歸還之物品除上開戒指外尚有何物品及代墊費用(如洗衣機代墊款、紗門窗代墊款等)後,以表格方式補正原告請求被告歸還之全部物品及代墊費用,並標示物品之價值及費用之金額,若有相關事證並請提出供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