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3-屏補-498-20250224-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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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梁尚昌 被 告 郭芳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9,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返還如民國113年12月26日補充資料附表所示之物品及代墊費用。上開物品及代墊費用價額共計為234,870元,有前引補充資料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