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EV-113-屏補-504-2024120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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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04號 原 告 陳沛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氏美麗間因請求返還借款,曾於民國113年9月 19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1 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