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EV-113-屏補-506-20241202-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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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鋒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於民國113年10 月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 年1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09元【計算式;本金9,665元+ 利息5,403元(9,665元(10+159/365)×5%)=15,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開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0月7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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