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EV-113-屏補-507-2024122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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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07號 原 告 鄭錦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裕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