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EV-113-屏補-512-20241219-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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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林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炎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113年12 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所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里○鄉○○村○○路0號房屋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占用之面積約為50平方公尺,爰起訴請求被告將占用之部分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而前開土地之公告面積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0,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面積共50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 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