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EV-113-屏補-518-20241219-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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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1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113年12月30日前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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