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EV-113-屏補-521-20250326-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21號 原 告 永吉樓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瑩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段2330、2330 -4、2330-5、2330-6、2330-7、2330-8、2330-9、2330-1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8.29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49,76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6,000×8.2935=49,761),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