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EV-113-屏補-522-2025020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源昌、徐蘇錦色、徐俊龍、徐志豪間請求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請陳報對被告徐源昌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時即民國113年12月5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徐辛富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被告徐源昌之應繼分,並補正全部被告之住所。㈢被繼承人徐辛富之遺產除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共9筆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其他土地、房屋、存款及其他種類等財產,有卷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稽,請補正被繼承人徐辛富之全部遺產。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