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EV-113-屏補-533-20241219-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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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誠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於民國113年8月 22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1 2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529元【計算式;本金122,463 元+利息66元(31,939元(5/365)×15%)=122,5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開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8月21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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