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EV-113-屏補-538-20250116-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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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張桂霖 訴訟代理人 張財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明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陳報欲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市○街段○○段00地號土 地上之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 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 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