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EV-113-屏補-538-20250321-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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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張桂霖 訴訟代理人 張財綬 被 告 張世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街段○○段00 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900元,地上物占用面積約為3.3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事補正狀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72,27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21,900×3.3=72,270),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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