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TEV-113-屏補-548-2025011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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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潘映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俊榮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114年1月23日前,補正請求返還 車輛其交易價值,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鑑價報告、估價單、 報價單、汽車仲介行情證明等文件),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如逾期未陳報,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原告第 一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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