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EV-113-屏補-551-20250307-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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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杜清建 蔡文靜 林陳連金 被 告 楊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為4,696.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1672等情,有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27,70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應有部分,2,200×4,696.9×1672/10000=1,727,7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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