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EV-113-屏補-553-20250116-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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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53號 原 告 張倖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軍毅、桑佩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然本 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屏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 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