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EV-114-屏勞簡-2-20250312-1

字號

屏勞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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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尤醇淅 被 告 永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屏勞 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14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於法不合,且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95 條、第 78 條、第 85 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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