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EV-114-屏勞補-1-20250203-1
字號
屏勞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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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尤醇淅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循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勞 保費新臺幣(下同)222,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勞保費不具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 徵裁判費,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