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EV-114-屏勞補-2-20250226-1

字號

屏勞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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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冠仁 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被 告 潘美玉即忠肯工程行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用新 臺幣(下同)44,847元、原領工資補償52,800元,合計97,647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647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其中原領工資補償52,8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是原告尚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屏救字 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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