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TEV-114-屏勞補-3-20250218-1

字號

屏勞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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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柯羽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山香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6,641元、原領工資補償11 8,164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加班費76,135元、資遣費14,8 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另請求被告應再提撥勞工退休金7,934元,合計共433 ,67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3,678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920元,其中原領工資補償118,164元、加班費76,135元、資 遣費14,804元、提撥勞工退休金7,934元部分,合計共217,037元 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 徵收2/3即2,040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80元(計 算式:5,920元-2,040元=3,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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