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EV-114-屏勞補-5-20250331-1
字號
屏勞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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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柯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誠即閃電滴滴健身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及特休假未休之補償,總計新臺 幣(下同)174,290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85,922 元至其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以上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260,212元(計算式:174,290元+85,922元=260,212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 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237元【計算式:3,710元×1/ 3=1,2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