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TEV-114-屏小-16-20250218-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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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梁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惟原告起訴時,被告 住所地為臺中市○○○路0段000號14樓之12,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