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小-39-20250224-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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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39號 原 告 潘美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陳雪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院業已調取被告所申設手機門號歷次使用者身分資料及佳冬鄉農會之帳戶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