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EV-114-屏小-84-20250326-1

字號

屏小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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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潘仲瀅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沈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提供之定型化契約中,合意 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聲請人現居於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聲請人非法人或商人,路途遙遠,多有不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移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住本院所管轄之屏東縣屏東市忠信18號,本院據前揭規定有管轄權。至聲請人主張應以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等語,本案訴之原因事實非發生於其居所地乙節,有離職申請書、新人見習專業課程-本館訓練完成確認書在卷可查,聲請人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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