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簡-22-20250224-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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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22號 原 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和長、凌定作間租佃爭議事件,前經屏東 縣政府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經屏東縣政府移送本院處理,惟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拘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請原告提出具體敘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等之起訴狀。㈡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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