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TEV-114-屏簡-37-20250317-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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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于羿即張瓊文即張孟璿、林玉珠間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到院閱卷,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張晋生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告張于羿之應繼分,若有增加被告,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暨提出被告人數之起訴狀繕本。此外,本院業已函調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在卷,附此敘明。㈡被繼承人張晋生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及房屋外,尚有存款2筆,有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請補正被繼承人張晋生之全部遺產。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