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TEV-114-屏簡-83-20250220-1
字號
屏簡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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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8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 告 楊常正 楊嬙芬 楊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 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列全部被告姓名,亦未將被繼承人楊陳罔 受之所有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336號裁定命其遵期補正。茲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又原告僅於114年1月6日補正被告姓名,迄未補正全部遺產,亦有民事陳報狀、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憑,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