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EV-114-屏聲-1-20250227-1
字號
屏聲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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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孫慧肅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專福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3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全 部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維 護利益,爰聲請交付全部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此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343號事件之當事人,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