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EV-114-屏補-103-20250328-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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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黃詩雅 被 告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1 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原告 於113年8月28日對被告提起訴訟,有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收狀章可稽(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至 本院),清償日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6,046元(計算式:6,000+6,000×56/365×5%=6,046,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