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EV-114-屏補-105-20250328-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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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陳立偉 陳立軒 陳立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及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確認 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並未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提出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按被告人數檢附)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