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EV-114-屏補-106-20250328-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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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李進丁 被 告 鄒愛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元, 並自114年1月1日起,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2,000元。而原告於114年1月16日對被告提起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應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000元(計算式:70,000+2,000×15/30=7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至於原告請求起訴後按月賠償相當租金之損害部分,參諸前揭條文,則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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