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EV-114-屏補-11-20250210-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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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勝文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於民國11 3年11月2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114年2月17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