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EV-114-屏補-15-20250213-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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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5號 原 告 李家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主張其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依指示 匯款,該款項並輾轉轉匯至林雅琪所伸設之銀行帳戶,並由林雅琪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致原告受有600,000元財產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林雅琪賠償300,000元等語。惟原告主張被告之上開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74號判決無罪在案,是就原告主張上開被害部分,均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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