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TEV-114-屏補-23-20250221-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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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3號 原 告 鄭佩芝 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曉城大廈管理負責人曾鳳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 0元,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屏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 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