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EV-114-屏補-33-20250219-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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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3號 原 告 鍾任謀 被 告 吳亭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7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因被告前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8 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 判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依系爭判決附表所示,被告幫助之詐騙集 團係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對包含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 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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