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補-35-202502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5號 原 告 黃瓊玉 被 告 黃林菊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房屋,而上開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為3分之1,拍定金額為268,800元等情,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